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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航物流代理服务(昆山)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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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标签备案代理 |
食品标签备案代理
《食品卫生法》第三十条规定,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和食品用工具及设备,必须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管理办法的规定。进口前款所列产品,由口岸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进行卫生监督、检验。检验合格的,方准进口。海关凭检验合格证书放行。进口单位在申报检验时,应当提供输出国(地区)所使用的农药、添加剂、熏蒸剂等有关资料和检验报告。进口*一款所列产品,依照国家卫生标准进行检验,尚无国家卫生标准的,进口单位必须提供食品输出国(地区)的卫生部门或者组织出具的卫生评价资料,经口岸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审查检验并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申报手续如下:由卫检报验员持提单、装箱单、发票、合同、产地证、输出国相关的卫生质量许可证、检验合格证、成份、添加物种类及含量等资料填写卫生检验报验单,加盖公章后即可办理有关手续。进口预包装食品中文标签必须符合GB7718-94的规定,进口食品卫生检验采得*后一批样品7个工作日后发出卫生证书,预包装食品加贴激光防伪标志。不符合我国食品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根据检验结果及危害程度采取退货、销毁、改作他用或加工处理后供人食用等处理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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